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通信工具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以下同)和无限寻呼机。本规定中党政机关是指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单位。
2、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公费为工作人员安装、配备通信工具,其他各项费用也一律自理。
3、已用公费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和安装的车载电话,2000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无线移动电话包括入网费,以下同)的90%、1999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80%、1998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50%作价过户给个人,个人不要的,由单位集中上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所得款一律上交市财政;1997年以前配置的一律无偿过户给个人。过户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今后由工作人员自行交纳有关通讯费用。
4、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发放通信工具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
5、特殊单位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补助,由单位提出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从严审批。所需经费从各单位业务经费中列支解决。
6、享受通信工具补助费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享受通信工具补助费:
1),副局级以上人员只享受住宅电话补助,不再享受无线通信工具补助。
2),其他级别的离退休干部不再享受任何通信工具补助费。
3),享受通信工具补助费的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和子女不再享受补助。
7、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发放通信工具补助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否则,要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8、区、县级单位通信工具的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规定精神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批准后执行。
9、各单位开支的通信工具补助费仍在“公务费”中“邮电费”节级科目中列支,取消原“公务费”中的“无线移动电话费”节级科目。
10、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通信工具的规定与本规定由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市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精神进行改革,制定本单位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补助标准
单位:元/月.人
项目名称 合计 移动电话 无线寻呼机
正部级工作人员 350 300 50
副部级工作人员 300 250 50
正局级工作人员 250 200 50
副局级工作人员 200 150 50
正处级工作人员 150 100 50
副处级工作人员 150 100 50
正科级工作人员 80 30 50
副科级工作人员 50 0 50
科员级工作人员 30 0 30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助标准
单位:元/月.人
项目名称 合计
正部级工作人员 110
副部级工作人员 110
正局级工作人员 80
副局级工作人员 80
正处级工作人员 50
正部级离退休人员 110
副部级离退休人员 110
正局级离退休人员 80
副局级离退休人员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