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增值税产品的免税手续实行备案登记制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免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产品免税手续由审批批复制改为备案登记制。
(一)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含饲用鱼油)、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产品;
(三)避孕药品及用具;
(四)古旧图书;
(五)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六)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七)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八)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九)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膜、生产的化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十一)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十二)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除饲料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免税备案登记手续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