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转让、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免税规定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对产权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产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产权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格,减除住房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价款(以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基准价为准)、原支付超过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的房价款部分、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四)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二)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公积金;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四)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五)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六)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九)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十)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额统一调整为综合扣除额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十三)按照(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规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京财行[2000]394号文规定,对党政机关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十四)对于企事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十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北京市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