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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

 

根据京地税〔2006〕195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于发放的劳务报酬均按如下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上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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