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个人投资者个税征收管理
拿企业钱买车买房要交个税
税官透露私企老板避税“歪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刘副处长解释说,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中已有相关条款,北京对待上述问题的态度一直很坚定,“否则前一阶段一些影星、名人也就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落马。”刘处长表示,随着私营企业越来越多,私营业主由于缺乏税务知识并追求利润最大化,有可能会作出上述违规违法的事。不过刘处长也表示,一些私营企业的做法确实很隐蔽,比如个人企业投资者在为企业装修、购置家具、电器的同时,也让自己及合伙人的家庭搭了“顺风车”,而这在账目上又不易发现,为此他提倡知情者可以举报,一旦核实将坚决查处。
备注:本文摘自“2003年7月17日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