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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变化

 

    出口货物退(免)清算工作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出口企业应对本企业上年度应退(免)税而未退(免)税结转本年度并且尚未正式申报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申报;对出口企业未按时进行清算申报或未列入清算备案表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免)税申报。
    根据国际税务总局颁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和对2002年度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2003年上半年,北京市国税局完成了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从总体情况看,北京市出口企业和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机关,都能够按照国际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国税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要求,认真、按时完成清算工作。2002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政策与往年相比有所不同,说明如下:
    2002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政策与往年相比有所变化
    (一)国家税务总局对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重新修改了清算用表,一是简化了一些表格;二是增加了大中型企业和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三是对相关内容的统计进行了调整,比如,在清算表中取消了清算期办理退(免)税的概念,只统计“本年国库已办理退(免)税额”和“申报未退(免)税额”,并按“审核通过未办退(免)税额”及“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统计结转至下一年度的退(免)税等。
    (二)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税局根据该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于2002年4月份开始,按照新的“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办法执行。新的“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时间及税务机关的审核时间均改为按月申报和审核。在“免、抵、退”税的政策和操作规程方面,新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也作了一些调整,比如,明确规定对于出口企业超过6个月未收齐单证和相关信息或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要按规定计算征税等等。因此,作为实行新的“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办法后的第一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办法做一些相应的改变是极为必须和必要的。同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清算,一直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2003年对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重点,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对2002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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