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其他有关资料。